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激情辩论:律师,请尊重法律赋予你的辩护权吧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07年09月28日作者:红网 符向军

 24日,在北京海淀区法院的一起为时两个多小时的刑事案件庭审中,11名律师中就有一人迟到,而另一人更因不听法官劝告被“请”出了法庭。(9月25日《北京晨报》)
  
  新闻中,一名律师因为迟到,使开庭时间推迟了半小时,也让法官、检察官、10名律师、16名被告人、多位旁听人员等了半小时;一名律师庭审时辩护观点互相矛盾、模棱两可,既作无罪辩护又作有罪辩护,还多处反复陈述,法官多次提醒其明确辩护观点,不要重复。律师对法官的意见却不屑一顾,自顾自地宣读辩论词,并突然反驳和发怒,拿法官当辩论对象,滔滔不绝地指责法官侵犯了当事人赋予他的辩护权。法官再次提醒如果律师坚持这种方式,将被依法请出法庭,律师继续置若无闻。最终法官无奈示意法警,该律师自动走出法庭,临走时却撂下一句狠话:要投诉法官! 

  
  这样的新闻,让人一再惊讶。惊讶之一,是那么多人参与诉讼的刑事案开庭,律师时间观念之差、遵守法院传票的职业意识之差、尊重委托人尊重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职业意识之差;惊讶之二,是辩护律师毫不顾及法庭规则和秩序,毫不听从法官对庭审进程的指挥,不但缺乏刑事辩护的基本素养和基本常识,不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,还要指责法官并扬言要投诉法官。
  
  一个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,观点应该明确是毫无疑问的。辩护的过程就是论述求证的过程,务求观点明确、重点突出、论据充分、论证有力。观点模糊不清、模棱两可、婆婆妈妈般饶舌、多个矛盾观点同时出现,是律师辩护的大忌。某律师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下述多处规定:
  
  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》第八十八条规定: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,听从法庭指挥;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: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,抓住要害,重点突出,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;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: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……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:律师多次辩护发言应避免重复,突出重点,着重针对控诉方的新问题、新观点及时提出新的辩护意见。《法庭规则》规定: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……发言、陈述和辩论,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。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,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、训诫,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、拘留。
  
 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,收取代理费,就要对当事人负责,认真、及时、全面、准确地进行代理活动,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刑事案件辩护权,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律师开庭都迟到,如果不是有很特殊的原因,很难想象其对当事人有多负责,也很难想象其有多少心思花在所代理案件上;辩护律师不懂得辩护的基本技巧和常识惹人笑谈,不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规范让人失望,不善待委托人的委托、不珍惜法律赋予的辩护权让人愤怒。自己犯了低级错误还扬言要投诉法官,更让人感到可悲。
  
  律师不仅是依据法律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,同时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职业规范,并不因为他是辩护人就能超越法律和不受职业规范约束;一个不遵守法律和职业规范的律师,很难想象其如何依靠法律忠实地为当事人维权。这样的律师,不是合格的律师,对不起当事人,对不起法律,也对不起自己的职业。对不尊重法律、不尊重法庭秩序、不尊重当事人又不听从法庭劝告的代理律师,审判长将其请出法庭恰如其分无可厚非的,也是为维护庭审秩序而应该采取的非常及时的法律措施。律师在离开法庭扬言投诉法官之时,有无扪心自问:我尊重法律尊重法庭上的国徽了吗?我对得起当事人的委托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了吗?
  
  这个被撵出法庭的律师其实很幸运,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藐视法庭罪!